在土地征收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吗?
案例模拟
李家洼村位于某县城的北边,当地政府计划重点开发县城北部地区,修建了许多道路和公园。2017年年初,李家洼所在乡镇的土地陆续被政府征收,2018年,李家洼村也被列入了征收的范围。但是村里的许多老人都是祖祖辈辈生活在李家洼村,不愿意拆迁。李某是该村的支书,也是村里的老干部,多次劝说村民要支持政府和国家的建设,在李某的劝说下,村民们同意土地征收,而李某也表示会最大限度地为大家争取征收补偿款,请求村民们全权委托其办理。后来,政府将500万的补偿款划拨到了村委会,李某却没有在第一时间将该笔补偿款发放给大家,而是擅自挪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投资了生意。李某的挪用给许多村民造成了损失。那么,对于给村民造成的损失,李某还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以案学法
近些年来,政府征收农村土地的现象越来越多,同时也滋生了许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李某作为村支书,私自挪用农用土地征收补偿款,数额达到了500万,很明显已经构成了犯罪。而且李某也因挪用补偿款给许多村民带来了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其就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了吗?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所以,李某承担刑事责任,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的制裁,除此以外还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以弥补其行为给村民造成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