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绩效 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