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