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
附件:(https://www.daowen.com)
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略)
2.各类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