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和退税管理

第四章 减免税和退税 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印花税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