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呆账税金确认审批表(略)(https://www.daowen.com)
附件2: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略)
附件3: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