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监督
2026年02月05日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本办法附列的有关文书。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