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追究形式
2026年02月05日
第二章 追究形式
第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
行政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经济惩戒是指扣发奖金、岗位津贴。
第八条 批评教育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该处理形式应当书面记载并附卷。
第九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
第十条 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一条 责令待岗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取消执法资格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可以由本单位负责人作出。
责任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能够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能消除影响的,就及时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