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田海和诉田甫民、田长友扶养费一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田海和诉田甫民、田长友扶养费一案的电话答复

·1988年11月14日

·〔1988〕民他字第43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田海和诉田甫民、田长友扶养一案的请示》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此案不宜比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现就该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关于田海和与田长友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意见。因为双方从未在一起生活过,田海和对田长友也没尽过抚养义务,事实上没有形成收养关系,“继书”不宜采纳。(https://www.daowen.com)

二、田甫民与田海和之间订立的“承养字”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田海和是有残疾的成年人,不宜比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扩大该法律原文解释。

四、田海和生活困难问题请有关法院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作为社会救济,给予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