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季素梅、张勇诉泰兴县人民医院(第三人马兆霞、生炳林)确认血亲关系一案执行问...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季素梅、张勇诉泰兴县人民 医院(第三人马兆霞、生炳林)确认血亲关系一案执行问题的请示 报告

1988年12月15日 〔1988〕苏法民字第18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季素梅诉泰兴县人民医院(第三人马兆霞、生炳林)确认血亲关系一案的执行问题已多次向我院请示。该案在当地影响很大,拖得时间久。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了倾向性的处理意见,但政策上没有把握,特向你院请示。现将案情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