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6日

·〔1987〕民他字第6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关于你院请示的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一案,经研究,现电话答复如下:

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观海一路10号的四间自住房,属李淑安、王景斋所共有。李淑安病故后,对自留的四间房屋,可按先析产后继承原则进行处理。在具体分割时,要考虑子女们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多少以及房屋的结构,长期使用状况等因素,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