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7月13日
·〔1992〕民他字第24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1992年1月13日关于《周祖德、周祖明等诉周祖华、周祖荣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街面房屋系其祖父母周树堂(1943年故)、周邱氏(1980年故)于1936年购置。1951年土改时确定,周家房屋不进不出。周邱氏在去世前一直居住此房,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证明已分家析产。周祖华等所持土地房产证系其父周先富1954年自报的,证上无周邱氏的名字,却有土改后出生的周祖华、周祖萍的名字,所以该证没有真实反映周家土改时的实际情况。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争议的房屋应认定为周邱氏夫妇的遗产,并按法定继承处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