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对宋克勤房屋代管的复函
·1988年11月25日
·〔88〕民他字第5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关于张素梅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代管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查,原郑州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原中南分院1954年元月29日〔54〕法民字第51号函的批示精神,于同年4月27日发出了〔54〕郑法姻字第610号公函,决定对郑州市东大街96号付4号宋克勤居住的15间房屋予以代管。现鉴于代管时间已久,为了便于住房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稳定住房秩序,决定撤销原中南分院〔54〕法民字第51号函,解除代管关系。至于该房产权归谁所有,请根据有关政策、法律和本案实际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