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共有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经商、共同 生活期间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共有的复函

·1989年6月9日

·〔1989〕民他字第10号(https://www.daowen.com)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高三妹等人诉陈德晶房屋确权一案的请示报告和案卷,均已收悉。

从你院报来的案卷材料看:讼争的两栋房屋,是解放前高三妹夫家兄弟4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共有是正确的,故同意不再变更。但应继续做好高三妹等人思想工作,劝导他们珍惜兄弟情谊,以团结为重,服判息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