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私改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的批复
·1986年5月27日
·〔1986〕民他字第2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86〕民请字第6号《关于沈源志诉周金生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此案中房屋典当回赎期限的计算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沈源志的亡夫钱鸿文1944年出典给周金生“寄父”华兰臣4间房屋(典期7年),因1960年对其中两间进行了私房改造,致使钱鸿文及权利承当人无法回赎。这一不可抗力原因持续到1980年房屋发还,因此,这段期间不应计入回赎期限。沈源志要求回赎这两间“典期届满”未逾10年的房屋,应予准许。至于留给华兰臣家自住的两间房屋,并没有受到私房改造的影响,沈源志主张回赎时,典期届满已逾10年,则应视为绝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