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1988年2月13日

·〔1987〕民他字第1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1987年9月3日〔86〕粤法民申字第56号《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1954年,海丰县陶南乡颜庆引将其在本县汕尾镇掇乌街105号楼房一座,出典给该镇居民黄荣俊,典期4年。次年,陶南乡土改,颜庆引被定为地主,并于劳改中死亡。1955年2月典期届满。1980年,颜庆引的继承人颜美本等向承典人要求回赎,遭拒绝而于次年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这种房屋典当关系,是否准许回赎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1952年7月31日〔52〕财农字第103号联合通令的精神,本案出典方在典期届满后20多年才提出回赎,不应准许。出典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所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