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房屋典当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1年7月9日
·〔1990〕民他字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请字第1号《关于罗超华与王辉明典当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https://www.daowen.com)
从该案的情况看,罗超华与王辉明家于1956年所立的典当契约,在当时是合法的。罗对原房屋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承典人在承典的小院内经批准建房,与契约约定并不矛盾,不影响出典人按约定行使回赎的权利。因此,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一种意见,即应准予出典人按约定回赎原房屋和新建的房屋。加赎时出典人应对承典人新建房屋所花费用予以适当补偿。至于王辉明家的住房问题,如确属困难,可提出申请,由法院出面联系,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解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