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聂福云房屋回赎案不适用我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函
·1989年5月12日
·〔88〕民他字第5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88〕66号《关于聂福云房屋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https://www.daowen.com)
我院〔1986〕民他字第29号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不适用于你省聂福云回赎房屋纠纷案。聂福云回赎房屋问题属于公私合营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法(研)发〔1987〕30号)的精神去处理,并做好有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