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参考意见

附件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 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参考意见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事诉讼法》,确保立法意图的实现,保证民事审判工作平稳开展,现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提出如下意见,供全市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