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臧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臧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的复函

·1991年8月19日

·〔91〕民他字第24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臧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https://www.daowen.com)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