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臧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
报告
1991年6月13日 〔1991〕民监字第65号(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臧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纠纷案件,终审判决后,臧海仙对亲子鉴定等问题的处理不服,提出申诉。本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所作的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作为唯一证据,否认黄士明是黄凤坡的亲生父亲欠妥。因涉及到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的理解,为慎重起见,特将此案和我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申诉人:臧海仙,女,39岁,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82号,系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干部。
被申诉人:黄士明,男,43岁,住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绿山巷10号,系大连市自动化仪表厂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