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
2026年07月27日
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
国知发法函字〔2001〕第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新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协助执行,中止有关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就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作出了具体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上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并中止有关程序。
近年来,我局曾经接到过一些人民法院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并中止了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的有关程序。新修订的专利法生效后,我局又陆续收到一些人民法院作出的对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局协助执行。鉴于现行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未规定对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我局无法予以协助执行,故尚未中止有关专利申请权的程序。(https://www.daowen.com)
经研究我局认为,专利申请权也属于申请人的一种财产权,从采取保全措施、中止有关程序的角度来看,与专利权并无实质的差别;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申请权就将转为专利权。允许对申请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同样能够起到保证履行判决的作用,有利于判决的右效执行。为避免因无法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的有关程序,造成人民法院判决的无法履行,我局拟专门发布公告规定,在收到人民法院就专利申请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将比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的有关程序。
妥否,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