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几个问题
2026年07月27日
三、关于民事、
行政再审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几个问题
必须加快再审案件的审判方式改革,在审理中应严格执行公开审判,规范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为此,在进行庭审改革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8.送达再审开庭通知书时,应同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及举证不能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有关法院的司法实践,将举证时限限定在法庭辩论之前。
9.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应当充分,保证当事人能够较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及履行诉讼义务。开庭前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对双方无争议的原判事实和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保证开庭时能够针对焦点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
10.再审程序虽然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但应突出再审案件的特点,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把握这样几个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确定在原审范围内,申请人诉什么就审什么,不诉不审;
由上级法院或院长发现程序启动的案件,应在原审案件的范围内全案审查,但上级法院有明确审查范围意见的除外。
11.经复查听证后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或者开庭前已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出示、质证当事人认同的证据或事实等事项的案件,开庭后,不必再重复上述程序,但应重申关于申请回避的权利。
12.再审案件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由审判长宣布缺席审理,并说明传票送达合法及缺席审理的依据。
13.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的新证据,必须当庭质证;出示的书证、物证等应当交由对方当事人当庭辨认,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征求合议庭成员意见后,可当庭认证,或经合议庭评议后再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