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财产,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条 各级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实行专门管理。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后,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统一对外办理相关事务。

第三条 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受托事项,遵守本市法院关于规范评估、拍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执行法院对受托机构办理评估、拍卖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纠正或依法作出处理。(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条 高级法院负责监督全市各级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高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本市法院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指令其自行纠正;执行法院拒不纠正的,高级法院直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