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诉后,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索赔,优先选择反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成为被告后,如可预见工程质量不合格,一般情况下,代理律师综合考虑案件复杂情况、提出利于我方的诉讼请求、委托合法有公信力的鉴定机构、避免因被动抗辩而失去我方举证优势、争取案件主动权、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法院 “一事不再理”审判原则等因素,均建议主张提出工程质量索赔的反诉,合并审理案件。
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异议不大,已采取合法手段引入第三方施工企业进场施工,从避免讼累,降低司法成本 (案件受理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角度考虑,则可建议发包人以抗辩的方式参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但律师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诉讼法律风险提示书》,述明不采取反诉程序需承担的不利后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