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信息的处理】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法律
1.《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
第80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部门规章及文件
2.《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8月24日)
第40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工作,并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采取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现其提供服务的域名发布、传输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文件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案例指引
许某贤与某省通信管理局信息电讯其他行政行为纠纷案[(2020)最高法行申261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以及第五十条等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因此网络运营者可以依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应征得用户同意。网络运营者还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并配合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此可见,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信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电信用户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收集、利用其个人信息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