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分享服务的法律性质及侵权认定要件
2026年02月03日
二、视频分享服务的法律性质及侵权认定要件
2.视频分享服务不构成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1)网络用户利用视频分享服务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系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视频分享服务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系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且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3.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其服务模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提供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构成教唆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https://www.daowen.com)
4.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删除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系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通知中包含的信息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准确定位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