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分享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判断

三、视频分享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判断

5.不能仅因视频分享网站上存在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即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

6.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其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视频分享服务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系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1)能够合理地认识到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其存储空间传播;

(2)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经权利人的许可。

7.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地认识到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在其存储空间传播”,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位于视频分享网站中的“影视”或其他该类性质的栏目中;

(2)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人工编辑、整理或推荐;

(3)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与其相关的信息出现在视频分享网站的首页、各栏目的首页或网站的其他主要页面;(https://www.daowen.com)

(4)其他情形。

8.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地认识到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网络用户提供的是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2)网络用户提供的是正在制作过程中且按照常理制作者不可能准许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3)其他情形。

9.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该提供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