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管理理念和工作方针】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 第五条 【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
    •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七条 【工会的监督职责】
    • 第八条 【政府的工作原则】
    • 第九条 【政府工作职责】
    • 第十条 【监督管理体制】
    • 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原则】
    • 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
    •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 第十四条 【行业自律】
    •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
    •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
    • 第十八条 【科技支撑】
    • 第十九条 【奖励制度】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二十三条 【资金投入及其安全生产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 第二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 第二十九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 第三十二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 第三十三条 【设计和审查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核查】
    • 第三十五条 【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管理】
    • 第三十八条 【淘汰制度】
    • 第三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 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 第四十三条 【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 第四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
    •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报告义务】
    • 第四十七条 【经费保障】
    •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
    • 第五十一条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第五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 第五十三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
    • 第五十四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 第五十五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 第五十六条 【获得救治及赔偿权】
    • 第五十七条 【落实安全责任和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 第五十八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的报告义务】
    • 第六十条 【工会的职权】
    • 第六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第六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 第六十三条 【审批与验收】
    • 第六十四条 【禁止收费和要求购买指定产品】
    • 第六十五条 【监管部门的职权】
    •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 第六十七条 【监督人员的执法准则与义务】
    • 第六十八条 【检查记录】
    • 第六十九条 【联合检查和分别检查】
    • 第七十条 【强制措施】
    • 第七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察】
    • 第七十二条 【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 第七十三条 【举报制度】
    • 第七十四条 【报告、举报与公益诉讼】
    • 第七十五条 【报告制度】
    • 第七十六条 【奖励制度】
    • 第七十七条 【生产公益宣传教育义务和舆论监督权利】
    • 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第七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信息系统】
    • 第八十条 【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第八十二条 【应急救援组织、设施】
    • 第八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置】
    • 第八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报告义务】
    • 第八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事故抢救】
    •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
    • 第八十七条 【责任追究】
    • 第八十八条 【不得阻挠、干扰事故调查处理】
    • 第八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定期分析和公布】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 第九十一条 【对指定购买、乱收费的处理】
    • 第九十二条 【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不当行为的处罚】
    • 第九十三条 【对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需资金投入的处罚】
    • 第九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职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第九十五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
    • 第九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职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处罚】
    • 第九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职行为的处罚】
    • 第九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验收的处罚】
    • 第九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处罚】
    • 第一百条 【对涉及危险物品、废弃危险物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第一百零二条 【对未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第一百零三条 【对违规发包、出租、未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 第一百零四条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第一百零五条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安全要求的处罚】
    • 第一百零六条 【对订立违规协议的处罚】
    • 第一百零七条 【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第一百零八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第一百零九条 【对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第一百一十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的处罚】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按日连续处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关闭生产经营单位、吊销证照的特定情形】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罚款处罚】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主体】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赔偿的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语解释】
    •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