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这本书是由薛长礼等创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共有137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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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重点与体系性理解适用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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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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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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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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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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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管理理念和工作方针】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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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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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营单位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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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原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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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会的监督职责】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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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政府的工作原则】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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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政府工作职责】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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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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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原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https://www.daowen.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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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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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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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业自律】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本条是有关行业协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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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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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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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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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科技支撑】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的规定。 本条是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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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奖励制度】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本条是关于对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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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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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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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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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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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资金投入及其安全生产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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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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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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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