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效日期】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一、安全生产法的生效日期

法律通过以后,必然面对从什么时候起开始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它关系到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何时起开始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本条关于法律的生效日期的规定,解决的是时间效力问题。

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法律开始施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这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一般都在法律的最后一条加以规定。法律施行起始日期,一般根据该部法律在施行前是否需要做必要的准备工作确定。从我国已制定的法律来看,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直接在法律中规定“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其二,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三,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安全生产法的生效日期,是属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即直接规定了“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如果适用,就表明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一部法律如果有溯及力,必须在条文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溯及力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表明本法没有溯及力,即不能适用于本法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

二、关于此次修改的生效时间问题

目前修改法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订,即对法律全文作全面修改;另一种是对法律进行修改,即对法律的部分条文予以修改,不对法律全文作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继续施行。因此,法律修改后的生效日期也有两种形式:属于修订法律的,一般是重新公布法律的生效日期;属于对法律部分条文作修改的,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规定法律的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修改的部分执行修改决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执行原来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2021年6月1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规定,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即对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部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