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某电子商务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6年03月17日
九、义乌某电子
商务
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件回放
2020年4月8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基于当事人举报,对义乌某电子商务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展开调查,发现该电子商务公司的员工黄某于2020年3月12日,以偷拍的方式窃取了周某(某电商平台运营人员)所记录的他人在快手直播平台的账号密码文件,随后,该电子商务公司基于窃取的账户信息,通过登录他人账号,获取他人交易订单信息,并邮寄相同的产品给交易客户,以此获取利益。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审理后认为,该电子商务公司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客户订单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因该公司违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5条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该电子商务公司窃取的订单信息既涉及电商的经营信息,也涉及消费者姓名、电话和住址等个人信息。因此,该电子商务公司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违反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并且,《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征求意见,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从法律层面对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