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员工与新公司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事件回放
卓路公司等三公司一审起诉称,三原告为关联公司,主营体育运动项目,系国内知名高尔夫球服务经营商,凭借多年积累形成的高尔夫球场资源,拥有大量不为公众所知的经营信息,三原告使用这些信息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保持了强大的市场竞争优势。
金艳淑等五被告系原告员工,分别担任球场部经理、大客户部经理、财务部球场对账助理、客服组长等。2012年至2013年7月,五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辞职,入职新赛点公司,未经许可将三原告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新赛点公司使用。新赛点公司在明知五被告非法获取三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与相关高尔夫球场和银行进行合作,获得经济利益。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三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金艳淑等共同辩称:1.三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能从公开渠道获得,且三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不属于商业秘密。2.五被告加入新赛点公司的时间晚于新赛点公司中标相关高尔夫项目的时间,该公司中标与五被告无关;五被告也未以三原告名义协助新赛点公司对外宣传销售。3.三原告未与五被告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三原告不能因为五被告入职新赛点公司就认为是侵害其商业秘密。4.三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被告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赛点公司辩称:1.三原告对其主张的经营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且都是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这些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2.卓路体育公司与金艳淑等五被告订立的保密协议,其中未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3.新赛点公司与广发银行、中国银行合作已久,所掌握的各大高尔夫球场及金融机构信息是在长期经营中积累总结的信息,与三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不同,不存在窃取三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新赛点公司中标项目发生在金艳淑等五被告入职之前,与五被告无关。新赛点公司不存在侵害三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4.新赛点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新赛点公司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金艳淑、徐治平、姚梦及被告新赛点公司侵害了涉案商业秘密,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金艳淑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徐治平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被告姚梦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新赛点公司对上述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新赛点公司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704万元。
原告及被告新赛点公司、金艳淑等3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三公司主张的其与高尔夫球场签订的约定有保密条款的合作协议中承载的相关合作信息,其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承载的相关合作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新赛点公司在明知与相关银行开展高尔夫服务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且明知徐治平、金艳淑、姚梦曾在三公司工作并能够接触三公司有关高尔夫服务相关业务的情况下,在经营中积极利用该商业秘密,主观故意意图十分明显。认定新赛点公司及金某等3人实施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二审法院作出(2018)京73民终68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所承担的赔偿金高达799万元,属于此类商业秘密侵权中较为少见的成功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例。从企业的角度,一方面,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商业秘密,降低商业秘密被侵害的风险。另一方面,在雇用新员工时,避免新员工使用老东家商业秘密造成公司被认定为连带侵权且需承担高额赔偿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