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法典时代

一、《民法典》颁布施行,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法典时代

2020年5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第四十五号主席令,公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关于知识产权部分虽然没有单独成编,但其提纲挈领、高屋建瓴的条款设计亮点纷呈,对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完善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价值,如第123条第1款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第2款将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著作同等列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客体;第843条至第887条对技术合同系统规范;第1185条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予以惩罚性赔偿等可谓亮点十足,惊喜不断。

关于将植物新品种列为知识产权客体。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民事私权范畴,这次《民法典》第123条将其明确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利客体并驾齐驱,同等重要,名正言顺,同样需要强化保护,是为法律一大进步,植物新品种行业一大幸事。

关于民法典技术合同法律规范。《民法典》第843条至第887条共45个条文,是对原《合同法》第322条至第364条共43个条文的“删一增三”,是技术类知识产权之运用与转移的合同法律规范。新增加的主要是第863条的技术许可合同及其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区别,第876条明确扩大适用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整个条文有效增强和拓宽了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优化运用的法律,对律师开拓技术类业务提供路径和法律支撑。(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将商业秘密列为了知识产权客体。各国多在竞争法构架下保护商业秘密,我国目前也主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商业秘密权益。而这次《民法典》第123条直接将商业秘密并列于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客体之群,就此民法典上榜上有名,顺言正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足见商业秘密纠纷及诉讼地位的重要性,那么如何调整法律适用,规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实务中关于商业秘密案件如何认定和救济,值得律师思考解决。

关于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近年来,有关加大侵犯知识产权惩治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理论和实务界呼声很高,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聚焦热点之一。这次《民法典》第1185条,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予以惩罚性赔偿,开创了先河,设计与时俱进,知识产权保护地位得以提高,既对威慑侵权、强化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又为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工作中提供坚实依据,更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加大侵犯知识产权惩治力度的重要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