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正,增加和修改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修正,增加和修改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种类,内容更加明确具体

根据《民法典》《种子法》等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6个条款实施修正。一是将第1条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种类由11项增加到18项,种类增多、定义更加明确具体。如增加第(1)项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第(11)项假冒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第(12)项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案件;第(13)项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第(17)项植物新品种行政奖励纠纷案件;第(18)项其他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将原第(10)项、第(11)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职权处罚的纠纷案件修正为第(14)项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纠纷案件;第(15)项植物新品种行政复议纠纷案件;第(16)项植物新品种行政赔偿纠纷案件。二是将第2条根据有关法律修订作出相应调整。三是将第3条根据管辖法院的调整作出同步修正,增加“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四是将第4条侵权行为地作扩大性解释,定义更加明确。五是考虑到机构调整和改革,将第5条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品种权无效或更名行政纠纷案件的被告修正为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名称更准确。六是将第6条“侵犯”修正为“侵害”,复审委员会修正为审批机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