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协会成功举办“2020现代种业企业法律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班”

五、中国种子协会成功举办“2020现代种业 企业法律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班”

事件回放

2020年12月1日至2日,由中国种子协会举办的“2020现代种业企业法律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班”在甘肃酒泉成功举行。国内外种子企业、制种企业、种业科研单位、种子管理部门、种子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机构共90多个单位18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议安排课程丰富,涵盖法律法规解读、种子执法实务和典型案例分享等内容,为提升种业企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应用能力问题提供良好借鉴和应对措施。

律师点评

此次会议是中国种子协会首次举办提升种业企业法律应用能力培训,对提高种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增强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培训分为法律法规解读、种子执法实务和典型案例三个部分。

关于重点法律法规解读。第一,对未审先推行为的界定和处罚规定。省审品种在本省内的审定区域外推广销售、在本省外的引种区域外推广销售,均属于未审先推的处罚范围。第二,对种子销售行为的认定。以示范用种名义销售或试验示范用种是有偿的,均属于种子销售行为,应当遵守《种子法》关于种子销售的规定。第三,建议企业在种质资源利用中,表型性状鉴定和基因性状分析做到“两个精准”,共享惠益方案和资源管理能力做到“两个实化”。第四,对品种审定登记保护,建议企业在新品种保护上做到杂交种和亲本全面保护;在样品上做到“真实”,确保品种始终如一;在试验上做到“严格”,尽可能多做逆境试验;在登记上做到“主动”,避免面临售假风险;在质量上做到“加减”,提高标准做加法,问题品种做减法;在试验和推广上做到“求真”,试验求真、推广认真,不自欺、不欺人。第五,对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建议企业走出条件要求的误区、副证管理的误区、非主要农作物、备案管理的误区和种苗管理的误区等。第六,解读《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种子苗木植物检疫相关条款。如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介绍了我国植物检疫机构和检疫审批分工,特别是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苗的检疫审批流程、申报方式、材料内容和注意事项等。

分析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法典时代及保护的几个典型问题。如《民法典》第123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将植物新品种列入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第1185条规定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仍然不够,保护仅限于繁殖材料生产和销售环节,对存储、运输、加工、进出口、许诺及许诺销售等环节未作相应规定,保护的客体仅限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未衍生到特定条件下利用繁殖材料所获得的收获物等。

种子执法实务中,针对不同案件,建立地域协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关于种子质量纠纷鉴定,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鉴定方法,如在事故发生初期做好田间现场鉴定,在种子销售的同一生态区,先由当地的种子管理或农技推广部门做好品种试种试验等。

专业律师从企业股权融资、种子企业经营风险与防控、种子质量与品种缺陷责任的区分角度进行详细讲解,不仅为企业会员提供种业法律服务,还提供合同、财务、金融等法律服务。培训促进企业自觉知法懂法用法,提高产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增强遇到法律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