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引言

我国《宪法》《物权法》《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实行使用人有偿取得制度。但是通过2013年中央和山西省地方政府“财政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以发现,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国家(全体人民)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其收益几乎等于零,国家仅以管理者的身份收取了少量税费。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侵犯了全国人民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而且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环境生态治理能力,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以及政府提高各项公共和社会保障事业水平的能力。究其原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指出的那样:“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解决问题“总的思路是按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开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建立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的体制”。因此,从经济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矿产资源的收益分配制度,对于修改和完善《矿产资源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