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三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第三百五十二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图示

民事判决书(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特……号

申请人:×××,……。(https://www.daowen.com)

……

被申请人:×××,……。

……

代理人:×××(系被申请人×××的××),……。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意见)。

×××称,……(概述代理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行为能力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写明:)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制定,供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后,判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驳回申请用。

2.申请人应当是被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3.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