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386.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图示

民事裁定书(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写明财产种类和数量)。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供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用。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

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民事裁定书(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https://www.daowen.com)

×××称,……(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理由)。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制定,供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民事裁定书(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特监……号

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原申请人):×××,……。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称,……(概述被申请人的意见)。

经审查查明:××××年××月××日,××××人民法院作出(××××)……民特……号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费……元,由……负担。

……(写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原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写明符合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民特……号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裁定的,写明:)

撤销××××人民法院(××××)……民特……号民事裁定。

原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制定,供作出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案后,裁定撤销原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特监”。

3.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人民法院改变原裁定结果的,应当对原申请费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异议权利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用)

××××人民法院

异议权利告知书

(××××)……民特……号

×××:

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你方依法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现将异议权利及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二、被申请人可以就以下事项提出异议:

1.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

2.依法应登记的担保物权是否已登记;

3.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是否已成就,如主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等;

4.担保债务的范围与金额,如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主债务是否已获部分清偿等;

5.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实现担保物权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询问。询问将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到庭,当事人应按要求如期参加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询问。

询问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主持人、记录人回避等权利,亦有义务遵守询问秩序,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或中途退出者,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人民法院的询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后,告知被申请人用。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1]由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此类案件,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第一次修正)中也没有规定本案由。但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预料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在再次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增加此案由,因此,本书将此类案件单独列出,作为一类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