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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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四百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四十六条 因票据丧失,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票据存根、丧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报案证明等证据,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第四百四十八条 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第四百四十九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第四百五十条 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百五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三条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百五十四条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四百五十五条 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当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付款义务。
第四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五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百六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第四百六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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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公示催告除权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或者×××向本院申报被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元……的×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元、公告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制定,供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催”。
3.落款中的审判组织为合议庭。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的,裁定准许撤回申请用。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不使用本样式。
民事裁定书(驳回公示催告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号码……、票面金额……元……的×票公示催告。(https://www.daowen.com)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裁定书(驳回利害关系人申报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催……号
申报人:×××,……。
……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对号码……、票面金额……元……的×票公示催告。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
××××年××月××日,申报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报人×××向本院出示的票据载明:……(写明票据名称、票据金额、票据号码、出票人等内容)。本院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日内查看该票据。
申请人×××认为,……(写明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申报人×××的申报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报。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查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后,裁定驳回申报用。
2.申请人查看并发表意见的,写明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未查看或者未发表意见的,写明“申请人×××未查看”或者“申请人×××未发表意见”。
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申报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或遗失、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
(申报人申报的,写明:)申报人×××已于××××年××月××日向本院申报。
(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写明:)申请人×××于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申请作出判决。
(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写明:)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元、公告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或者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2.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停止支付通知书(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用)
××××人民法院
停止支付通知书
(××××)……民催……号
×××(写明支付人名称):
申请人×××因……(写明有关票据名称及被盗或者遗失、灭失等事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通知你方对……(写明票据名称、票面金额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的姓名和名称等)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者判决后再作处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用。
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
××××人民法院
公告
(××××)……民催……号
×××因……(写明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名称和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理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权利凭证:……(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权利凭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凭证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八条、第四百四十九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用。
公告(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用)
××××人民法院
公告
(××××)……民催……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被盗/遗失/灭失的……(写明票据或权利凭证的主要内容),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申报人×××于××××年××月××日申报权利,但因×××出示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本院于××××年××月××日驳回×××的申报。本院于××××年××月××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元……的×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后,公告判决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