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

390.申请支付令

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三十一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四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四十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百四十一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第四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图示

支付令(督促程序用)

××××人民法院

支付令

(××××)……民督……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提供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证据)。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写明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写明应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和数量)。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制定,供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https://www.daowen.com)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督”。

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异议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异议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事实根据与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异议。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但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用。

2.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支付令异议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异议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

××××年××月××日,异议人×××以……(写明申请撤回支付令异议的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支付令异议。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异议后请求撤回的,裁定准许撤回异议用。

2.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终结督促程序的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项/第四百三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民督……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七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具有债务人异议成立等事由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民事裁定书(撤销支付令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监……号

原申请人:×××,……。

……

原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原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以(××××)……民督……号立案,于××××年××月××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撤销支付令的理由)。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督……号支付令;

二、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督监”。

3.落款中的审判组织由负责审查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用)

××××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通知书

(××××)……民督……号

×××:

你方请求本院向×××发出支付令的申请书,本院于××××年××月××日收到。经审查认为,你方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用。

2.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3.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不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