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送达民事司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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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法释〔1999〕9号 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现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问题规定如下:
一、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
二、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三、委托方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印章的委托书,并须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的性质。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以上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两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受委托方如果认为委托书与本安排的规定不符,应当通知委托方,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充材料。
四、不论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委托方应当尽量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
受委托方接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完成送达,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
五、送达司法文书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当出具送达回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当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送达回证和证明书,应当加盖法院印章。
受委托方无法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或者证明书上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
六、送达司法文书,应当依照受委托方所在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八、委托送达司法文书费用互免。但委托方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定送达方式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九、本安排中的司法文书在内地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状词、誓章、判案书、判决书、裁决书、通知书、法庭命令、送达证明。
上述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以互换司法文书样本为准。
十、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9〕2号 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为规范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等与诉讼相关的文书。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送达。
按照前款规定方式送达的,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不能适用上述安排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七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第九条 人民法院不能依照本规定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第十二条 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https://www.daowen.com)
(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法院转递的,应当附申请转递函。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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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委托书(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送达文书用)
××××高级人民法院
送达文书委托书
(××××)……请港送……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所受理之……号(案号)×××与×××(当事人)……(写明案由)一案,有请你院协助送达司法文书之必要。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二条规定,惠请就本委托书附录所述之司法文书×件予以协助送达。
请在完成送达后,将送达证明书,或者在无法送达时将注明妨碍送达原因、拒收事由和日期的送达证明书连同委托书及所附全部司法文书,寄回本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
寄送名址:邮政编码:××××××;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路××号××××高级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收件人:×××。
如有任何问题,请即与本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联络。联络人:×××法官。电话:++86(××)××××××××;传真:++86(××)××××××××。
特此委托。
(××××高级人民法院印)
××××年××月××日
送达文书委托书
(附录)
(案件审理法院院印)
协助送达文书回复书(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送达文书用)
××××高级人民法院
协助送达文书回复书
(××××)……港请送……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你院……号(填写文号)送达文书委托书收悉。
对委托协助送达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诉讼××××年第××号原告×××诉被告×××案件”之司法文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协助,已成功(未能成功)送达。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第五条规定,现将送达回证[(未能成功送达时)和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书×件]随函寄送你院。
如有任何问题,请即与本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联络。联络人:×××法官;电话:++86(××)××××××××;传真:++86(××)××××××××。
特此函复。
(××××高级人民法院印)
××××年××月××日
送达回证(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送达文书用)
××××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送达法院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