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协助外国法院民事调查取证

(4)协助外国法院民事调查取证

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七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七十八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九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法释〔2013〕11号 2013年5月2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适用对等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进行审查。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具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第四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办理。

请求方要求按照请求书中列明的特殊方式办理的,如果该方式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且在实践中不存在无法办理或者办理困难的情形,应当按照该特殊方式办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译文应当附有确认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翻译证明应当有翻译机构的印章和翻译人的签名。译文不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有权受理涉外案件的专门法院,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同时确定一个部门管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独立的国际司法协助登记制度。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国际司法协助档案制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送达回证、送达证明在各个转递环节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办理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材料应当作为档案保存。

第九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第十条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发〔2013〕6号 2013年4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民事、民商事、民刑事和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以下简称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优先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

第四条 有权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司法协助请求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优先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提出、转递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第五条 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和专门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人员(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负责国际司法协助请求的审查、转递、督办和登记、统计、指导、调研等工作。

第四章 我国法院委托外国法院协助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调查取证请求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制作符合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调查取证请求书。

被请求国对请求书及其附件文字未作出声明或者保留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英文或者法文译文。

被请求国对请求书及其附件文字作出声明或者保留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被请求国不同地区使用不同官方文字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该地区官方文字的译文。

请求书有附件的,附件译文的语种应当与请求书译文的语种一致。

(二)请求书、附件及其译文应当一式两份,参照下列顺序装订成两套:

1.请求书原文及译文;

2.附件一原文及译文(附件二、三依此类推);

3.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三)请求书在最终向外国中央机关发出之前,不填写签发日期、地点,也不加盖任一经手法院或者部门的印章。

(四)制作转递函,与请求书及其附件等一并报送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或者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收到本院审判、执行部门或者下级法院报送的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后,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查:

(一)有审判、执行部门或者下级法院的转递函;

(二)被请求国是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且该公约已经在我国和该国之间生效;

(三)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符合海牙取证公约的规定和被请求国对此所作的声明和保留;附件译文的语种与请求书的语种一致;

(四)请求书的各项内容填写规范、完整;

(五)附件中不含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对审判、执行部门报送的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及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应当在请求书及其译文上填写签发日期、地点并加盖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专用章后邮寄被请求国中央机关。

除另有规定外,有权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调查取证请求的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收到下级法院或者本院审判、执行部门报送的调查取证请求并审查合格的,应当在请求书及其译文上填写签发日期、地点并加盖该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专用章后邮寄被请求国中央机关。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依据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调查取证请求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制作符合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调查取证请求书。

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翻译为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确有困难的,可以翻译为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被请求国不接受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文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文。

(二)请求书、附件及其译文应当一式两份,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成两套:

1.请求书原文及译文;

2.附件一原文及译文(附件二、三依此类推);

3.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三)请求书加盖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人民法院院章。

(四)制作转递函,与请求书及其附件等一并报送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或者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收到本院审判、执行部门或者下级法院报送的依据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后,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查:

(一)有审判、执行部门或者下级法院的转递函;

(二)被请求国与我国签订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且已经生效;

(三)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符合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附件译文的语种与请求书的语种一致;

(四)请求书的各项内容符合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具体规定,填写规范、完整;

(五)附件中不含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对审判、执行部门报送的依据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及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及时转递中央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收到中央机关转回的调查取证结果和被请求国事后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转递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回的调查取证结果、付费通知后,或者有权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调查取证请求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外国中央机关转回的调查取证结果、付费通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转递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被请求国要求支付调查取证费用,符合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代收,当事人根据被请求国要求支付的费用,应当以汇票等形式支付并通过原途径转交被请求国相关机构。

第五章 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收到中央机关转来的外国法院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的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后,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查:

(一)有中央机关的转递函或者请求书;

(二)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该公约在我国与请求国之间已经生效;依据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该条约已经生效;

(三)属于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范围;

(四)属于人民法院的办理范围;

(五)不具有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

(六)请求方要求采取特殊方式调查取证的,所要求的特殊方式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且在实践中不存在无法办理或者办理困难的情形;

(七)请求书及其附件有中文译文或者符合海牙取证公约、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语种译文;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我国法院委托外国协助调查取证,请求书及其附件附有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文,但被请求国依然要求必须附有该国官方文字译文的,按照对等原则,该国委托我国协助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与请求书及其附件一并转递证据或者证人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同一调查取证请求中的证人或者证据位于不同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办理。如有需要,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转来的调查取证请求后,应当会同本院审判部门进一步审查。审查后认为可以提供协助的,应当制作转递函,与请求书及其附件一并转递证据或者证人所在地中级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办理。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办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直接办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取证请求应当由相应的审判部门的法官办理。

第三十九条 调查取证完毕后,办理调查取证的法官应当对调查取证结果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查:

(一)调查取证的内容符合请求书的要求;

(二)不含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三)调查取证结果对外提供后不存在损害国家主权、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等情形;

(四)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 办理调查取证的法官审查合格后,应当将调查取证结果转递本院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应当参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与调查取证结果一并转递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调查取证结果后,应当参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制作转递函,与调查取证结果一并转递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对于存在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情形的证据材料,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转递函中注明,并将该材料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并转递。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转来的转递函和调查取证结果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可以转交请求方的,应当及时转交中央机关。

第四十四条 我国法院协助外国法院调查取证产生的费用,根据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应当由请求方支付的,由办理调查取证的法院提出收费依据和费用清单,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审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收取的,通过中央机关要求请求方支付。请求方支付的费用,通过原途径转交办理调查取证的法院。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送达回证、送达证明在各个转递环节均应当扫描为PDF文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人民法院办理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材料应当作为档案保存。

第四十六条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向在国外的中国籍公民进行简单询问形式的调查取证,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2日起试行。

图示

民商事案件域外调查取证请求转递函(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委托外国调查取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转递请求书用)

民商事案件域外调查取证请求转递函

(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出请求)

编号(自动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写明案由)一案,应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因审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认为需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委托×××国调查取证。

我院对调查取证请求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下列内容无误(需逐项勾选或填写):

1.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符合海牙取证公约的规定和被请求国对译文语种所作的声明和保留  (  )

2.请求书译文的语种和附件译文的语种一致  (  )

3.请求书的各项内容填写规范、完整  (  )

4.附件中没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  )

5.提供了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  )

现将有关材料(WORD文档及PDF文档)转去,请予审查并转递。

文件清单:

1.依据海牙取证公约调查取证请求书(https://www.daowen.com)

2.依据海牙取证公约调查取证请求书译文

3.请求书附件

4.请求书附件译文

5.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

【说明】

本函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委托外国调查取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转递请求书时使用。

民商事案件域外调查取证请求转递函(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委托外国调查取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转递请求书用)

民商事案件域外调查取证请求转递函

(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提出请求)

编号(自动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写明案由)一案,应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因审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认为需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名称)委托×××国调查取证。

我院对调查取证请求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下列内容无误(需逐项勾选或填写):

1.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符合该条约的规定  (  )

2.请求书译文的语种和附件译文的语种一致  (  )

3.请求书的各项内容填写规范、完整  (  )

4.附件中没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  )

5.提供了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  )

6.请求书加盖了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院章  (  )

现将有关材料(WORD文档及PDF文档)转去,请予审查并转递。

文件清单:

1.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调查取证请求书

2.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调查取证请求书译文

3.请求书附件

4.请求书附件译文

5.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说明】

本函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委托外国调查取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转递请求书时使用。

民商事案件域外调查取证请求转递函(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外国调查取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转递请求书用)

民商事案件域外调查取证请求转递函

(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

编号(自动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写明案由)一案,应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因审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认为需通过外交途径委托×××国调查取证。

我院对调查取证请求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下列内容无误(需逐项勾选或填写):

1.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为被请求国的官方文字  (  )

2.请求书译文的语种和附件译文的语种一致  (  )

3.请求书的各项内容填写规范、完整  (  )

4.附件中没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  )

5.提供了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  )

6.请求书加盖了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院章  (  )

现将有关材料(WORD文档及PDF文档)转去,请予审查并转递。

文件清单:

1.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法院致我国驻被请求国使(领)馆的委托书

2.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法院致被请求国主管法院的委托书

3.提出调查取证请求的法院致被请求国主管法院的委托书译文

4.通过外交途径调查取证请求书

5.通过外交途径调查取证请求书译文

6.请求书附件

7.请求书附件译文

8.证明请求书及其附件的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

××××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说明】

本函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外国调查取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转递请求书时使用。

民商事案件域外调查取证请求转递函(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向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调取无需外国主管机关协助即可获取的证据,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转递请求书用)

民商事案件域外调查取证请求转递函

(向在域外的中国公民调查取证)

编号(自动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写明案由)一案,应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因审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认为需向在×××国的中国公民×××调查取证。该项调查取证无需×××国主管机关介入或提供协助。

我院对调查取证请求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下列内容无误(需逐项勾选或填写):

1.请求书的各项内容填写规范、完整  (  )

2.附件中没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  )

3.请求书加盖了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院章  (  )

现将有关材料(WORD文档及PDF文档)转去,请予审查并转递。

文件清单:

1.××××人民法院致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委托函

2.向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调查取证请求书

3.请求书附件

××××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说明】

本函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向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调取无需外国主管机关协助即可获取的证据,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转递请求书时使用。

协助外国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转递函(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向高级人民法院转递外国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提出的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用)

协助外国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转递函

(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提出请求)

编号(自动生成)

××××高级人民法院:

我局收到×××国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条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名称)就×××(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写明案由)一案提出的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现将该国转来的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转去,请依据该公约/条约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办理结果报我局。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年××月××日 

【说明】

本函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向高级人民法院转递外国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提出的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时使用。

协助外国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转递函(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向高级人民法院转递外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用)

协助外国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转递函

(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

编号(自动生成)

××××高级人民法院:

我局收到×××国通过外交途径就×××(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写明案由)一案提出的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现将该国转来的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转去,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办理结果报我局。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年××月××日  

说明

本函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向高级人民法院转递外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时使用。

协助外国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办理结果转递函(供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报送协助外国调查取证结果用)

协助外国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办理结果转递函

(适用于完成或部分完成情形)

编号(自动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你局×××号函转来的×××国就×××(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写明案由)一案请求协助调查取证一事,××××人民法院已经审查办理完毕,办理结果如下:

1.完成调查取证/部分完成调查取证  (  )

我院对××××人民法院及其承办部门出具的调查取证结果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如下(需逐项勾选或填写):

(1)调查取证的内容符合请求书的要求  (  )

(2)调取的证据中不含有明确标注密级的材料  (  )

(3)调查取证结果对外提供后,不存在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等情形  (  )

(4)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要件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无法全部完成原因如下:

现将调查取证结果转去,请审查并转递。

××××高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说明】

本函供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报送协助外国调查取证结果时使用。

协助外国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办理结果转递函(供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法院国际合作局报送未能完成协助外国调查取证的原因用)

协助外国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办理结果转递函

(适用于未能完成情形)

编号(自动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你局×××号函转来的×××国就×××(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写明案由)一案请求协助调查取证一事,×××人民法院已经审查完毕,因下列原因,调查取证未能完成:

××××年××月××日

【说明】

本函供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报送未能完成协助外国调查取证的原因时使用。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第一次修正)中没有规定本案由,系本书所增加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