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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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号 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经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问题规定如下: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民事劳工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第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收到对方法院的委托书后,应当立即将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相关文件转送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完成该受托事项的法院。
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委托书不符合本安排规定,影响其完成受托事项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法院,并说明对委托书的异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委托方法院补充材料。
第四条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五条 委托方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以保证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及时完成受托事项。
受委托方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第六条 受委托方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法律规定执行受托事项。委托方法院请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委托事项的,如果受委托方法院认为不违反本辖区的法律规定,可以按照其特殊方式执行。
第七条 委托方法院无须支付受委托方法院在送达司法文书或调取证据时发生的费用或税项。但受委托方法院根据其本辖区法律规定,有权在调取证据时,要求委托方法院预付鉴定人、证人、翻译人员的费用,以及因采用委托方法院在委托书中请求以特殊方式送达司法文书或调取证据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 受委托方法院收到委托书后,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受托事项时,如果该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或者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该受托事项将违反其基本法律原则或公共秩序的,可以不予执行,但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不予执行的原因。
三、调取证据
第十五条 委托方法院请求调取的证据只能是用于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第十六条 双方相互委托代为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应当写明: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一切有助于辨别其身份的情况;
(三)委托调取证据的原因,以及委托调取证据的具体事项;
(四)被调查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一切有助于辨别其身份的情况,以及需要向其提出的问题;
(五)调取证据需采用的特殊方式;
(六)有助于执行该委托的其他一切情况。
第十七条 代为调取证据的范围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调取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
第十八条 如委托方法院提出要求,受委托方法院应当将取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委托方法院,以便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够出席。
第十九条 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第二十条 受委托方法院完成委托调取证据的事项后,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
如果未能按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全部或部分完成调取证据事项,受委托方法院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妨碍调取证据的原因,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如果当事人、证人根据受委托方的法律规定,拒绝作证或推辞提供证言时,受委托方法院应当以书面通知委托方法院,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并经证人、鉴定人同意,协助安排其辖区的证人、鉴定人到对方辖区出庭作证。
证人、鉴定人在委托方地域内逗留期间,不得因在其离开受委托方地域之前,在委托方境内所实施的行为或针对他所作的裁决而被刑事起诉、羁押,或者为履行刑罚或者其他处罚而被剥夺财产或者扣留身份证件,或者以任何方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证人、鉴定人完成所需诉讼行为,且可自由离开委托方地域后,在委托方境内逗留超过七天,或者已离开委托方地域又自行返回时,前款所指的豁免即行终止。
证人、鉴定人到委托方法院出庭而导致的费用及补偿,由委托方法院预付。
该条所指出庭作证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包括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方法院取证时,被调查的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代理人可以出席。(https://www.daowen.com)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代为查询并提供本辖区的有关法律。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本安排需要修改,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代表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安排自2001年9月1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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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委托书(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调查取证用)
××××高级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委托书
(××××)……请澳调……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所受理之……号(案号)×××与×××(当事人)……(写明案由)一案,有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调查取证之必要。
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惠请就本委托书附录所述之(下列)调查取证事项协助调查取证。随附……(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份供参。
在完成调查取证后,请将取得的证据材料连同书面说明,或者在未能成功调查取证时书面说明妨碍调取证据的原因连同前已寄送你院之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寄回本院。
寄送名址:邮政编码:××××××;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路××号××××高级人民法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收件人:×××。
如有任何问题,请即与本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联络。联络人:×××法官;电话:++86(××)××××××××;传真:++86(××)××××××××。
特此委托。
(××××高级人民法院印)
××××年××月××日
调查取证委托书
(附录)
(案件审理法院院印)
调查取证回复书(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调查取证用)
××××高级人民法院
调查取证回复书
(××××)……澳请调……号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你院……号(填写文号)调查取证委托书收悉。
对委托书所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案件编号)×××诉×××案件”之调查取证事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协助,已成功调查取证(因……,未能成功调查取证)。
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二十条规定,现将相关材料×件和××××人民法院《完成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调查取证情况说明》[(未能成功调查取证时)和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件]随函寄送你院。
如有任何问题,请即与本院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联络。联络人:×××法官;电话:++86(××)××××××××;传真:++86(××)××××××××。
特此函复。
附:相关材料清单
1.××××人民法院《完成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调查取证情况说明》×页
2.……×页
……
(××××高级人民法院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