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

428.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

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10号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四条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等诉讼请求。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第八条 有权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保全证据。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主张权利。

第十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对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予以中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一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十四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可发出司法建议。

第十五条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经营者存在不法行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七条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十八条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第二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二百九十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示

民事判决书(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住所地……。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于××××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列为共同原告。本院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https://www.daowen.com)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十三、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作出实体判决用。

2.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或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中写明:“×××于××××年××月××日申请参加诉讼,经本院准许参加诉讼,列为共同原告。”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的,仍表述为:“原告×××”。

民事裁定书(对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不予受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写明案由)称,……(概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民×……号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与该案系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的公益诉讼,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提起的……公益诉讼(写明案由),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书 

(记院 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同一侵权行为的公益诉讼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又提起公益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用。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

3.首部中不列被起诉人。

4.本裁定书只送达起诉人一方。

民事裁定书(公益诉讼不准许撤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中,×××于××××年××月××日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许撤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裁定不准许用。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

3.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用)

××××人民法院

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

(××××)……民初……号

×××: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现将该案受理情况告知你单位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告知。

附:民事起诉状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公益诉讼案件后,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部门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公益诉讼中相关行政部门为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

公告(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

××××人民法院

公告

(××××)……民初……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告。

附:民事起诉状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公告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受理用。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

公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公告受理用)

××××人民法院

公告

(××××)……民初……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告。

附:民事起诉状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公告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受理用。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

公告(公益诉讼公告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用)

××××人民法院

公告

(××××)……民×……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公益诉讼(写明案由)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系人:……(写明姓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公告。

附:1.民事起诉状

2.调解/和解协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制定,供公益诉讼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公告用。

2.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3.公告应当附民事起诉状、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公益诉讼如有技术处理方案或者整改方案,应当作为公告附件。

4.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5.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表述为:“公益诉讼人××××人民检察院”。

6.本公告应当在本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当地媒体同时发布。


[1]由于2012年8月31日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此类案件,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第一次修正)中也没有规定本案由。但《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日修正中明确了公益诉讼。可以预料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再次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增加此案由,因此,本书将此类案件单独列出,作为一类案由加以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