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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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 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百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法〔2012〕295号 2012年12月1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7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妥善审理涉及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的有关纠纷案件,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商国务院相关部委,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中央企业就《通知》所涉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引发的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返还资金等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通知》发布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有关中央企业请求返还资金案件的案由为资金返还纠纷。
二、《通知》发布前,当事人之间就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资金返还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其效力应予认可。
三、除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外,有关中央企业返还资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主张确认公司或企业出资人权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有关中央企业请求用资企业返还资金,并请求按照银行同时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本通知;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审结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4号)的规定或者以相关政策不明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案件除外。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纠纷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逐级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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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撤……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原审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因×××与×××……(写明原审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民×……号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概述原案认定的基本事实,写明裁判结果)。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作实体判决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撤”。
3.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将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列为案件的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5.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应当写明:第三人起诉撤销的裁判文书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
6.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https://www.daowen.com)
7.全部撤销的,写明:“撤销本院(××××)……民×……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全部驳回的,写明:“驳回×××的诉讼请求。”部分撤销判决的,写明:“撤销本院(××××)……民×……号民事判决第×项,即……。”改变判决的,写明:“变更本院(××××)……民×……号民事判决第×项为:……(写明变更后的具体内容)。”
8.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民事裁定书(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撤……号
起诉人:×××,……。
……
(以上写明起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起诉人×××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概述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起诉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定不予受理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撤”。
3.首部中不列被起诉人。
4.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
5.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对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于此情形,法律依据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6.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起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8.本裁定书只送达起诉人一方。
民事裁定书(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撤……号
原告:×××,……。
……
被告:×××,……。
……
被告:×××,……。
……
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尚未审结。
××××人民法院(××××)……民×……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于××××年××月××日,由本院/××××人民法院(××××)……民监/申/抗……号裁定再审,再审案号为(××××)……民再……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写明当事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对原告起诉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依法应当并入再审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诉讼请求并入××××人民法院(××××)……民再……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制定,供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在被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后,裁定将第三人即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撤”。
3.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民事裁定书(中止再审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原审其他当事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本院/××××人民法院作出(××××)……民×……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正在审理本案。
××××年××月××日,××××人民法院受理(××××)……民撤……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写明中止再审诉讼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中止诉讼。
二、本院/××××人民法院先行审理(××××)……民撤……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期间,对原生效裁判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用。
通知书(通知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用)
××××人民法院
通知书
(××××)……民撤……号
×××:
××××年××月××日,×××不服本院(××××)……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请求撤销该生效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依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写)。现将×××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交。对×××的起诉,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特此通知。
附:起诉状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制定,供通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用。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
[1]由于2012年8月31日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此类案件,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第一次修正)中也没有规定本案由。但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预料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再次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增加此案由,因此,本书将此类案件单独列出,作为一类案由加以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