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实用附录·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2008版)

续表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公式[1]
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2.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无固定收入,但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3)无固定收入,且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误工费赔偿金额=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误工费金额参见“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同级别护理劳动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4.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不满60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20年)
(2)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注: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年限减少一年。
(3)受害人75周岁以上: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5年)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10.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年×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伤残赔偿指数
注:以上公式中,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根据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致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是,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法律没有再明文规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12.死亡赔偿金
(1)死亡人不满60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死亡人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死亡人死亡时实际年龄-60)]年
(3)死亡人75周岁以上: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13.直接财产损失费(https://www.daowen.com)
直接财产损失费赔偿金额=受破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4.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3.准驾车型及代号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1]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