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未提款,也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吗?

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未提款,也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吗?

案例实录

陈某开办了一家小型标准件加工厂,由于产品质量较好,业务量不断增加。为了适应生产需要,陈某想再购进一台加工机器,但是,陈某目前资金有限,于是向当地一家商业银行提出了贷款请求。银行依法对陈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审查,同意了陈某的贷款申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来,陈某由于母亲生病,一直没有时间去银行提取借款。直到两个月后,陈某办完了母亲的丧事才去银行提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陈某这两个月的利息要一并归还。陈某认为自己并未提款,根本没有使用该贷款,为什么要向银行支付利息呢?

律师分析

陈某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提取借款日期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按照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支付利息应当从约定的提款日期开始计算,并不是从借款人实际提取款项的日期开始计算。因此,本案中虽然陈某未按约定去提取款项,但仍然应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https://www.daowen.com)

温馨提示

法律尊重交易主体意思表示的自由,但是,一旦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在借贷合同关系中,贷款人应按约提供贷款,否则就是违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借款人也应按约提取贷款,否则也属于违约,贷款的利息应当从合同生效时开始计算。

自测小题

选择:小河找小江借钱。双方约好:小江于6月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到小河的工商银行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 )

A.小河是借款人,小江是贷款人

B.如果小江于6月2日支付借款,则其构成违约

C.如果小江将借款支付到了小河的中国银行账户,则其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