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罚则
2026年03月12日
第十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https://www.daowen.com)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挠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三条 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