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分类
法律规范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法律的一般分类。指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
(1)从法律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角度,法律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由国家制定颁布、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的法律,又称为制定法。不成文法指虽非国家制定但国家认可其效力的、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如习惯法;另外,在某些国家,如英美国家,不成文法也包括法院通过判决确立起来的判例和先例,这些国家中一些特定的法院(如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和先例,对后来同类的案件具有约束力,这就是“遵循先例”的原则。
(2)从法律规范涉及的不同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实体法如刑法、民法等等。
(3)从法律的地位、效力等级等方面,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这种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国家。根本法即成文宪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这里的“普通法”与英美判国家中的“普通法”不是一回事。请参见下文“法律的特殊分类”。
(4)从法律适用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是相对而言的。(https://www.daowen.com)
(5)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本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等方式制定或认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2.法律的特殊分类。指适用于某些国家的法律分类。
(1)公法和私法。这种分类源于罗马法系(或者又称为大陆法系,关于法系的概念,参见下文的论述)。公法指关系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上下等级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私法指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个人利益、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等内容的法律。
(2)普通法和衡平法。这是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分类法。这里的普通法(common law)不是指与根本法相对那种意义上的普通法,而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司法实践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common一词最初指的就是这种普遍适用的意思);衡平法专指英国在14世纪后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的一种判例法。
(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这种分类法适用于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各州的法律即属联邦成员法,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即属于联邦法。